消防安全评估周期的规定说明
消防安全评估周期因单位类型(如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和评估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如下:
1. 消防安稳重点单位
消防安稳重点单位(经县级以上消防救援单位确定并公布的单位)的评估周期以年度为基本要求:
自行组织评估:有条件的重点单位可自行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每年度1次以上。
委托单位评估:委托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实施的评估,同样需每年度1次以上;评估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结果为“差”的单位需提高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结果应用:自行评估结果为“好”的,消防救援单位可降低监督检查频次;连续三年符合要求的,评估结果可作为当年度监督检查依据。
2. 火灾高危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如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的评估周期更严格,部分地区要求更高频次:
自行评估:部分地方(如厦门)要求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消防安稳自我评估。
委托单位评估:多数地区(如浙江、青海、增城)要求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1次以上评估,并将报告报当地消防救援单位备案。
特殊要求:部分地方(如增城)还要求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自行开展各方面测评。
3. 其他单位
除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外,其他单位可参照重点单位规定执行,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无强制周期要求,但建议定期评估以去掉火灾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