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需依据国家及地方消防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建筑高度、使用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以下是核心配置标准的梳理:
一、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地方性消防技术细则(如部分省市对高层住宅的额外要求)
二、不同建筑类型的配置要求
1. 多层住宅(建筑高度≤27m)
一般规定:
多层住宅通常不强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需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时设置:
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或总建筑面积>3000㎡的住宅建筑;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且任一层的建筑面积>500㎡或总建筑面积>1000㎡;
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如商住楼),非住宅部分按对应规范设置时,住宅部分可联动。
可选配置:
鼓励老旧多层住宅增设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符合GB 20517)。
2.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27m)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54m):
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包含以下组件:
火灾探测器(公共区域:感烟/感温;户内:可选独立式或联网型);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每层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等明显位置);
火灾声光警报器(公共区域及户内,户内需与探测器联动);
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防排烟、应急照明、非消防电源切断等);
消防应急广播(每层及户内扬声器);
消防电话(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电梯机房等)。
二类高层住宅(27m<建筑高度≤54m):
公共区域(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走道等)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户内是否设置由地方规范明确(如北京、上海等城市要求户内增设独立式感烟报警器)。
3. 特殊场所补充
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
若任一层的建筑面积>500㎡或总建筑面积>1000㎡,需按商业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地下车库:
无论住宅类型,地下车库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等)。
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
设置在住宅内的此类场所,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关键组件的具体要求
火灾探测器:
公共区域优先采用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避免误报);
厨房等易产生油烟的场所采用感温探测器或带过滤装置的感烟探测器;
户内推荐独立式感烟报警器(电池供电,无线联网型便于集中监控)。
联动控制:
触发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后,需联动启动:
本层及相邻层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非消防电源切断(除消防设备外);
电梯迫降首层并开门;
防排烟系统(如楼梯间正压送风、前室加压送风)。
消防控制室:
一类高层住宅及大型住宅小区需设置消防控制室,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台、图形显示装置等;
小型住宅小区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